为保障公共安全,防治环境污染,维护社会秩序,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防治法》《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现将《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(征求意见稿)》公布,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。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征集时间:即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。 二、联系电话:0373-3051350 三、电子邮箱:xxajwhk@126.com 四、通信地址: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222号,邮编453000
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,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。
新乡市人民政府
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(征求意见稿)
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、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、财产安全,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,根据《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燃放烟花爆竹。
二、
县(市、区)政府、乡(镇)政府、村(居)委会,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,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宣传、教育、组织、发动活动,教育、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。
三、广播、电视、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,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、教育工作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,制止未成年人在新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。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;造成国家、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,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四、宾馆、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,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,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;劝阻无效的,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。
五、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、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(村民)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,应当做好本单位、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。
六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,向公安局(举报电话:110)、市应急管理局(举报电话:12350)进行举报。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。
七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,依法依规查处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造成国家、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八、未经许可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,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、经营活动,依法依规严格查处。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,依法依规查处。
转发周知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