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3333733571
当前位置:封丘信息网  -  本地文章  -  封丘城事

封丘人!征求意见!骑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、拒不改正!罚款20元

2023/2/18 22:35:48

来源:封丘网

评论:0

浏览量:414

近来,河南人大发布关于寻求《河南省驾乘电动自行车佩带头盔规则(草案)》定见的告诉,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定见和主张,并于2023年2月28日前将定见、主张反应至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。

图片

草案共设驾驭和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标准佩带安全头盔;电动自行车驾驭人或许乘坐人未依照规则佩带安全头盔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处正告;拒不改正的,处二十元罚款等九条规则。

关于寻求《河南省驾乘电动

自行车佩带头盔规则

(草案)》定见的告诉

为了进一步进步立法质量,深化推动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,保证人民群众有序参加立法活动,现将《河南省驾乘电动自行车佩带头盔规则(草案)》(寻求定见稿)向社会发布,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定见和主张,并于2023年2月28日前将定见、主张反应至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。

联系电话(传真):0371-65909683

电子邮箱:hnrdfgsc@163.com

邮递地址: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5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 邮编450003

河南省驾乘电动自行车佩带头盔规则

(草案)(寻求定见稿)

具体内容

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办理,保证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人身产业安全,依据有关法令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省实践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驾乘电动自行车佩带头盔及其相关办理活动,适用本规则。

第三条驾驭和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标准佩带安全头盔。

第四条在本省出产、出售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,应当契合国家规则的标准。

第五条设区的市、县(市)、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分应当强化宣扬引导、职业演示、动态评价等办法,做好驾乘电动自行车佩带头盔办理工作。

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应当加强宣扬教育与法律劝导,标准文明法律。

商场监管部分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质量的监督办理。

第七条快递、物流、外卖等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装备安全头盔,并催促其标准佩带。

互联网租借电动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随车装备安全头盔。

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驾驭人或许乘坐人未依照规则佩带安全头盔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处正告;拒不改正的,处二十元罚款。

第九条本规则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。

来历:河南人大网分散周知


评论 
还没有人评论此条信息!
发布评论:
评论内容:
13333733571
  • Q Q: 407201698(备注来意)
  • 微信: 13333733571
  • 客服微信二维码
  • 公众号二维码
微信公众号
  • 微信小程序二维码
微信小程序
Copyright © 2024 “封丘信息网”版权所有  |  ICP证:豫ICP备2021015717号  |  技术支持:封丘同城信息系统(v2024.1)  |   统计
网页内的所有信息均为用户自由发布,交易时请注意识别信息的虚假,交易风险自负!网站内容如有侵犯您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,举报信息、删除信息联系客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