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照上级安排部署
封丘县公安局
加大对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
严查违法违规储存、经营、运输、燃放烟花爆竹行为
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
POLICE
按照《新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“打非”专项行动市级督导检查的通知》(新安委办〔2023〕19号)文件要求,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,相关部门将开展烟花爆竹“打非”专项行动,重点对废弃建(构)筑物、城乡接合部、出租房屋、废旧厂房、废弃养殖场、封闭式院落、集贸市场、黄河滩区等可能出现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烟花爆竹的场所进行排查。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行为,全力追根溯源,全面查清非法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来源、销售、运输渠道,彻底斩断非法行为利益链条,形成“打非”的高压态势。对于非法运输、存储、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予以严厉打击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近日,封丘县公安局根据所获线索,缜密侦查,果断出击,一举端掉位于冯村乡的一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窝点,查获烟花爆竹等危险品7万余件,有效清除了辖区安全隐患,现已抓获涉嫌非法储存、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嫌疑人16人,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警方提示:
请广大人民群众主动配合
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燃限放规定
做到“不组织、不参与”非法经营烟花爆竹
违法犯罪活动
不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
发现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
请第一时间拨打举报电话110
警方将持续保持对
非法生产经营、运输、储存、燃放烟花爆竹等
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
对违反规定的行为“零容忍”
坚决做到“发现一起、查处一起、曝光一起”!
下面,一起了解一下相关规定吧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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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非法生产、销售、储存烟花爆竹呢?
非法生产、销售、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、销售、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。无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、经营企业或零售经营者,在辖区范围内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、销售经营、储存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。
01
非法生产危害性:
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,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。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,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,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、间接的威胁。
02
非法销售危害性:
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,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,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,质量无法得到保证,极易引发安全事故。
03
非法储存危害性:
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、人员等较为复杂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,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。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。
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
第三十六条规定
对未经许可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,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的,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、经营活动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生产、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
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
处 罚
非法生产、销售、储存烟花爆竹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可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规定 “违反国家规定,制造、买卖、储存、运输、邮寄、携带、使用、提供、处置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”,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对于非法生产、销售、储存以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(包括成品、半成品、引线等),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规定标准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,以非法制造、买卖、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非法生产、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,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、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;非法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警方提醒
制造、储存烟花爆竹必须符合
国家有关标准规范
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使用
危险货物专用车辆
销售烟花爆竹必须要有
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
为了自身和公共安全
勿以身试险!
以下这些不安全行为
一定要警惕!